為進(jin)一步規范(fan)采用國(guo)際(ji)標準工作,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加快推進(jin)內外貿(mao)一體化發展,日(ri)前,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采用國(guo)際(ji)標準管理辦(ban)法》(以下簡稱《辦(ban)法》),將于2025年6月1日(ri)起施行。修訂的主要內容包(bao)括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所采用國際標準的范圍和采標主體的范圍。《辦法》明確所采用的國際標準為三大國際標準組織(ISO、IEC、ITU)制定發布的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的內容等同或者修改轉化為我國的國家標準。
二是建立國際標準全過程跟蹤機制。《辦法》規定國內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對口工作的單位應當跟蹤研究相關國際標準最新進展與發展趨勢,并于國際標準制定各階段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方通報。
三是明確采標國家標準制定周期要求。《辦法》明確對采標國家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國際標準的,鼓勵采標國家標準與其同步制定、實施。
四是強化版權政策要求。《辦法》從采標國家標準的立項評估、報批審核、標準公開等多個環節對版權保護提出要求,明確采標國家標準文本的公開,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要求,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
五是完善采用國際標準監督和糾錯機制。《辦法》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重點領域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評估發現國際標準存在問題的,應當將問題和修改建議及時向國際標準組織反饋。
市場監管總局將以《辦法》出臺為契(qi)機,通過國(guo)際(ji)(ji)標準跟(gen)蹤轉(zhuan)化(hua)工(gong)作平臺及(ji)時(shi)更新國(guo)際(ji)(ji)標準最(zui)新信(xin)息,進一步(bu)推進我國(guo)國(guo)家(jia)標準與(yu)國(guo)際(ji)(ji)標準接軌,為建設更高(gao)水(shui)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zhi)提供標準支(zhi)撐(cheng)。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02號(hao)
局(ju)長 羅文
2025年(nian)3月(yue)25日
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加快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參照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標準組織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國際標準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guo)(guo)際(ji)標準是指國(guo)(guo)際(ji)標準化組織(zhi)(ISO)、國(guo)(guo)際(ji)電工委員(yuan)會(IEC)、國(guo)(guo)際(ji)電信聯盟(ITU)(以(yi)下統稱國(guo)(guo)際(ji)標準組織(zhi))制定的(de)標準。
本辦法所稱(cheng)采用國(guo)際標準(zhun)是指將國(guo)際標準(zhun)的內容等同或(huo)者(zhe)修改轉化為我(wo)國(guo)的國(guo)家標準(zhun)。
本(ben)辦法所稱采標(biao)(biao)國(guo)家標(biao)(biao)準是指采用國(guo)際標(biao)(biao)準制定的國(guo)家標(biao)(biao)準。
第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采用國際標準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zheng)主管部(bu)門依據職責負(fu)責本(ben)部(bu)門、本(ben)行業采用國際標(biao)準工作。
有關(guan)行(xing)業協(xie)會按照國家有關(guan)規定開展本行(xing)業采用國際標(biao)準工作。
第四條 采用國際標準應當結合我國國情,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一個(ge)(ge)采標(biao)國家標(biao)準應(ying)當盡(jin)可能采用一個(ge)(ge)國際(ji)(ji)標(biao)準;因實(shi)際(ji)(ji)需要采用多個(ge)(ge)國際(ji)(ji)標(biao)準的,應(ying)當盡(jin)量保(bao)持國家標(biao)準體系與國際(ji)(ji)標(biao)準體系相(xiang)協(xie)調。
術語標(biao)(biao)準(zhun)、符號標(biao)(biao)準(zhun)、分(fen)類標(biao)(biao)準(zhun)、通用(yong)試驗方法等(deng)基礎性國際標(biao)(biao)準(zhun)應當優先采用(yong)。
第五條 國際標準的采用程度分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tong)采(cai)用是指采(cai)標(biao)國家標(biao)準(zhun)的技術內容和文(wen)本結構與所(suo)采(cai)用國際標(biao)準(zhun)相同(tong),僅(jin)作編輯性改動,代(dai)號(hao)為IDT。
修(xiu)改采用(yong)是指采標(biao)國(guo)家標(biao)準的技術內容或(huo)者文本(ben)結構與所采用(yong)國(guo)際標(biao)準存(cun)在差(cha)異,但(dan)保留了大部分內容和重要條款,同時說明相關差(cha)異及(ji)其理(li)由,代號(hao)為MOD。
第六條 鼓勵結合我國國情等同采用國際標準。
基于(yu)保障人身健康(kang)和生命(ming)財產安全、國家(jia)安全、生態(tai)環境安全等需要(yao),以(yi)及氣候、地理、技術等差異,可以(yi)在制定(ding)采(cai)標(biao)(biao)國家(jia)標(biao)(biao)準時對(dui)有(you)關國際標(biao)(biao)準進行(xing)合(he)理、必要(yao)的修改(gai)。
第七條 國內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對口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當跟蹤研究相關國際標準最新進展與發展趨勢,并于國際標準制定各階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方通報。
第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從以下方面對本領域相關國際標準與我國國情的適用性進行分析:
(一)是否符合(he)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xing)標準的規定;
(二)是(shi)否(fou)符合我(wo)國相關(guan)行業(ye)規劃和產業(ye)政策;
(三(san))是否符合(he)我國氣候、地理等自然條件(jian);
(四)是否符合我國文化傳統、風俗習慣(guan)等(deng)社會條(tiao)件;
(五)技(ji)術水平是(shi)否先進(jin),技(ji)術內容是(shi)否符合我國(guo)技(ji)術發展(zhan)方(fang)向,是(shi)否具有在我國(guo)應用的可操作性,相關技(ji)術要求與我國(guo)標準是(shi)否協調銜接(jie)等;
(六)實施的預期經濟效(xiao)益(yi)(yi)、社會效(xiao)益(yi)(yi)和生態(tai)效(xiao)益(yi)(yi),包括在促進產業發展(zhan)、提升服務(wu)質量(liang)、規范社會治理、便利國(guo)內(nei)國(guo)際貿易等(deng)方面的作用。
第九條 鼓勵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對現行國際標準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方法等開展驗證。驗證內容包括技術要求與我國應用環境、生產工藝、設備等方面的適應性,試驗檢驗條件是否可滿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結果是否易于復現等。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提出強制性采標國家標準立項申請。
全國(guo)(guo)專業標(biao)準(zhun)化(hua)技術委(wei)員(yuan)(yuan)會按(an)照國(guo)(guo)家相(xiang)關規定提出(chu)推薦(jian)性采(cai)標(biao)國(guo)(guo)家標(biao)準(zhun)立項申請(qing)。未成立全國(guo)(guo)專業標(biao)準(zhun)化(hua)技術委(wei)員(yuan)(yuan)會的,國(guo)(guo)務院(yuan)有關行政(zheng)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職責直(zhi)接提出(chu)推薦(jian)性采(cai)標(biao)國(guo)(guo)家標(biao)準(zhun)立項申請(qing)。
立項(xiang)申(shen)請(qing)材料包括(kuo)項(xiang)目申(shen)報(bao)書(shu)和標(biao)(biao)準草案(an)。項(xiang)目申(shen)報(bao)書(shu)應當對擬(ni)采用(yong)國(guo)際標(biao)(biao)準的(de)制定(ding)階(jie)段、適用(yong)性(xing)和采用(yong)程(cheng)度等作出說明(ming)。擬(ni)修改采用(yong)國(guo)際標(biao)(biao)準的(de),標(biao)(biao)準草案(an)還應當明(ming)確與所采用(yong)國(guo)際標(biao)(biao)準的(de)技術差異。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申請立項的采標國家標準項目進行評估,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yi))是否(fou)符合國家標準(zhun)立項評(ping)估(gu)的基(ji)本要求;
(二)是否符合國際標(biao)準組織(zhi)的版權(quan)政策;
(三)采用國(guo)際(ji)標(biao)準的適用性和(he)程(cheng)度是否合理。
采用正在制(zhi)定的(de)國際(ji)標(biao)(biao)(biao)準的(de),還(huan)應當對同(tong)步制(zhi)定為采標(biao)(biao)(biao)國家(jia)標(biao)(biao)(biao)準的(de)可(ke)行性進(jin)行評估。
第十二條 對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第十三條 采用現行國際標準的,采標國家標準項目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采用正在制定的(de)國(guo)際標(biao)準的(de),鼓勵采標(biao)國(guo)家標(biao)準與其同步制定、實施(shi)。
第十四條 采標國家標準的起草應當符合以國際標準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標準結構宜與國際標準相對應,條款語句表述等應當符合中文表達習慣。
第十五條 采標國家標準報批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報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國際標準的中文譯文。修改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同時提供與所采用國際標準的差異說明;開展試驗驗證的,應當同時提供試驗驗證材料。
第十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國家標準專業審評機構對采標國家標準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開展(zhan)國(guo)際標準與我國(guo)國(guo)情的適(shi)用性分析;
(二)是否符合以(yi)國際(ji)標準(zhun)為基(ji)礎起草國家標準(zhun)的編寫規則;
(三(san))是否符(fu)合國際標(biao)準組織關于采用(yong)其(qi)標(biao)準的(de)相(xiang)關規定。
審核(he)通(tong)過的(de),按照國家標準制(zhi)定(ding)有關規定(ding)予(yu)以編號、發(fa)布(bu)。
第十七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在采標國家標準編號之后標示所采用國際標準的編號。
修改采(cai)用(yong)國際標準(zhun)的,不得(de)在采(cai)標國家標準(zhun)編(bian)號之后(hou)標示所采(cai)用(yong)國際標準(zhun)的編(bian)號。
第十八條 采標國家標準文本的公開,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要求,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為本地區、本行業內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組織、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參與制定和實施采標國家標準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國內、國際標準比對,統計國際標準轉化情況,收集和分析采標國家標準實施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重點領域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采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并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評估發現國際標準存在問題的,應當將問題和修改建議及時向國際標準組織反饋。
第二十二條 采標國家標準發布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據職責組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持續開展所采用國際標準修正案、修訂版等更新變化內容的適用性研究。
所采(cai)用(yong)的(de)國(guo)際標(biao)(biao)準內(nei)容變(bian)更(geng)較少且在我國(guo)適用(yong)時(shi),應(ying)當(dang)及時(shi)通(tong)過國(guo)家標(biao)(biao)準修改單(dan)對采(cai)標(biao)(biao)國(guo)家標(biao)(biao)準進行修改;所采(cai)用(yong)的(de)國(guo)際標(biao)(biao)準內(nei)容變(bian)更(geng)較大時(shi),應(ying)當(dang)結合標(biao)(biao)準實(shi)施效果(guo)評估情況等及時(shi)修訂或(huo)者(zhe)廢止(zhi)。
第二十三條 確有需要但國際標準組織尚未制定相應標準或者制定發布的相應標準在我國不適用時,可以采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發布的標準制定我國的國家標準。
采用其他國(guo)際國(guo)外(wai)組(zu)織制定發布的標準(zhun)(zhun)制定國(guo)家(jia)標準(zhun)(zhun)時,應(ying)當遵守我國(guo)法律法規有關版(ban)權(quan)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采標國家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號公布的《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